沁水至臨汾高速公路浮山至臨汾段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審批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審批
山西-臨汾-浮山縣
發(fā)布時間: 2024年10月22日
項目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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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水審批決〔2024〕394號
**至**高速公路**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審批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交控****公司:

你單位提交的《**交控****公司關于申請審批〈**至**高速公路**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的請示》(晉交控臨浮發(fā)〔2024〕33號)及相關資料收悉。經(jīng)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生產建設單位在全面落實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本許可決定的前提下,項目建設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決定準予行政許可。

我廳基本同意該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及棄渣場設置方案。請據(jù)此進行工程設計和組織實施,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棄渣場設計要確保擋墻及棄渣堆放穩(wěn)定,排水工程滿足防洪要求,棄渣堆放達到設計高程后,棄渣場要及時閉庫并完善排水設施,同時加強棄渣場巡查和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棄渣場安全。其他仍按2022年5月《**至**高速公路**至**段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晉水審批決〔2022〕212號)執(zhí)行。

本項目在竣工驗收和投產使用前應通過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后3個月內,向我廳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水土保持設施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聯(lián)系人:崔雷廷(0351-****252)

附件:**至**高速公路**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棄渣場補充)報告書技術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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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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